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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如果被告人在听判之后,表示服法,那么整个案子告一段落,呈报中央派驻各地的巡回法院(提刑司)复核。巡回法院若发现疑点,案子复审。若未发现疑点,便可以执行判决了。但如果是死刑判决,且案情有疑,则必须奏报中央法司复审。

    现代司法制度讲究回避,而宋代司法也特别讲求亲嫌回避,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,都设置了非常严格而周密的回避制。法院如果受理了一起诉讼案,在开庭前要做的第一件事,就是核定回避的法官。所有跟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有亲戚、师生、上下级、仇怨关系,或者曾经有过荐举关系者,都必须自行申报回避。

    如果有回避责任的法官不申报呢?许人检举、控告。不用说,这自然是为了防止法官的裁断受到私人关系、私人情感影响,出现假公济私、公报私仇的情况。实际上也可避免发生亲铡侄儿之类的人伦悲剧,如果包拯的侄儿因为贪赃枉法而被告上法院,那包拯首先就得提出回避,决不可能亲自审讯此案。

    不但与诉讼人有亲嫌关系的法官需要回避,在一起案子的审判过程中,负责推勘、录问、检法的三个法官,也不能有亲嫌关系,否则也必须回避。而且,法律还严禁推勘官、录问官与检法官在结案之前会面、商讨案情,否则“各杖八十”。

    如果是复审的案子,复审法官若与原审法官有亲嫌关系,也需要回避;对隐瞒回避义务的法官,处罚非常严厉。甚至上下级法官之间也要回避——即有亲嫌关系的法官不能成为上下级。这样的司法回避制度,可以说已经严密得无以复加了。

    四更鼓后,赵昺掩卷长叹,宋代的刑事司法程序之繁复、严密,堪称历代之冠,即使在今日看来,也会觉得过于“繁琐”。与现代侦查、审判和监督的司法三权分立制度相比,只是少了检法机构,但不等于没有,而是将这项权力由上级法官代替执行。

    赵昺再琢磨现代影视剧中的老包,若真是放在宋代肯定是活不过三集,他明显就是一个带头破坏司法制度的榜样,展现的并非是原貌。

    《三侠五义》中的公孙策,其实就是可能清代艺人根据当时的刑名师爷形象塑造出来,北宋并没有公孙策这一号人物,宋代的州府也没有所谓的“师爷”。师爷,是行政幕府制度发展到明清的产物,又称“幕友”。而宋朝恰恰是历史上唯一一个不设行政幕府的王朝(军政幕府还有保留)。

    为了无限拔高包公执法如山的高大全形象,后人还创造了一个大义灭亲、不近人情的包公在京剧《赤桑镇》《铡包勉》演的就是这个故事:包公的侄子包勉,为萧山县令,因贪赃枉法被人检举,奉旨出巡的包拯亲审此案,查明真相后,下令铡死亲侄子。

    包拯要是一个权力大得吓人的法官,集侦查、控诉、审判、执行四权于一身,像“包公戏”表演的那么断案,毫无疑问,属于严重违反司法程序,早就被台谏官弹劾下台了。即便他确有侄子犯罪,也轮不到包拯来大义灭亲。

    而赵昺叹息的并非包拯如戏说中的那么高大光明,却是可惜宋人开创的高度发达的司法体系,以及司法专业化的历史方向,并未为后面的朝代所继承。元明清三朝的司法制度,退回到非常简陋、粗糙的状态,他们取消了大理寺,取消了律学,取消了刑法考试,取消了鞠谳分司和翻异别勘的制度。明代的府一级,只设一名推官助理讼狱,而清代则连推官都不设置,府县的司法完全由行政长官兼理。

    所以赵昺推测宋亡之后才批量出现的“包公戏”,实际上跟宋代司法制度已毫无关系,实际上已经遮蔽了发达的宋代司法文明。顶多只能反映元明清时期的一部分司法观念与实践而已,不是文人们借助“包公戏”批判传统司法模式是大而无当的,就是因为他们已完全不知道宋代繁密的司法程序设计,只能凭着自以为是的想象编造包公审案的过程。

    赵昺感到难堪的是自己还要班门弄斧,想要充当当下的司法制度改革的先锋,开创一个新的时代。不过好在还只是初步商讨阶段,没有闹出大笑话,那么他现在主要做的就是恢复和继承,并且培养一支合格的司法队伍,并对制度加以完善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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