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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审判庭内极为安静,在坐的内心都在期盼着吕良下步的辩护。

    那份鉴定结论是吕良真的没有在意的,但也并非就此走向的死路。

    “对,没错,那份鉴定报告上是说溅射到挡风玻璃上的血液有一定的喷射力”沉默片刻后的吕良接着说道:“但鉴定报告上也只是对事实进行了鉴定,并没有说明那血液一定是出自心脏的。因为死者周正国的颈部也有伤口,或许伤及颈动脉,颈动脉的血液也可以喷射出来的,而且力度跟心脏喷射出的力度相当,所以那血液有可能是颈动脉的血液。如果颈动脉破裂,如果能及时进行一般的控制,一般会存活半个小时以上的。”

    检察官:“但死者周正国被伤及的是脖颈的侧面,按说即使是颈动脉受伤,那溅射出的血液也应该溅射在挡风玻璃的侧方或是车门的方向,而不应该是挡风玻璃的正面。”

    吕良:“谁能确定当时死者就一定是面对着正前方的?当时在撕扯,周正国很可能会扭头之类的。”

    局势再次被搬回。

    检察官:“那即使是这样,那死者心脏前区的那处伤口怎么解释?那伤口分明就是被告所留下的伤口。”

    吕良:“关于这伤口的鉴定报告我也看到过,但因为那次车祸严重,被害人的躯体烧伤很严重,血肉模糊,而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上也说明那伤口不确定是来自什么物体所致。”

    检察官:“但这也太巧合了吧?”

    吕良:“有时候事情的发生就是那样的巧合。”

    ............

    法官:“好,请问公诉方还有没有要反驳的?”

    检察官:“没有。”

    法官:“这个争论到此,质证阶段结束,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。下面请问辩方就自己的观点发表辩论。”

    吕良:“首先,我认为被告不构成故意杀人,这些事实已经很清楚了。其次我也不认为被告构成故意伤害,因为被告存在正当防卫情形,属于违法阻却事由。因为当时被告发现自己父亲面临紧迫的生命危险,所以上前制止,无果,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,被告才选择了伤人。”

    检察官:“但当时被告在冲往机车的驾驶室内时,其父亲就已经被机车前方的铲子所触碰,当时机车也在前行,所以等被告冲进驾驶室时,机车的铲子就已经挤压到了被告的父亲,而且当时被告在冲入驾驶室后还跟被害人拉扯了些时间,根据被告的供述和案发现场证人的证词,这拉扯时间在一到两分钟之间。在这一两分钟内,被告的父亲早已经被机车挤压致死。这说明,当时被告在拿刀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时其父亲已经死亡,不存在被保护的利益。属于典型的事后防卫,我国法律明确规定,事后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。而当时被告拿起刀子刺向被害人时,他是一个完全有行为意识的正常的人,也知道刀子刺入人身体的后果,有伤害的意思,而且刺入心脏和颈部等要害,说明当时的被告有杀人的故意。”

    吕良:“我认为公诉方对人性的定义太过苛刻。因为当时被告的父亲陷入了紧迫的现实危险,而被告一心想要制止司机的不法侵害,想要救下自己的父亲,所以当时在被告的意思当中就是单纯的想救下自己的父亲,他在那么短的时间内一直会认为自己的父亲还在存活当中。在跟司机进行撕扯时,被告内心是想尽快制止司机的不法侵害而拯救其父亲,根本不能定性为伤害的故意。被告当时认为他的手段是在拯救,是正义的,至于当时的事实是什么,被告根本没时间考虑,也不可能看的那么清楚。”

    检察官:“但事实就是当时被告的父亲已经死亡,根本不存在被拯救的生命,就属于事后防卫。”

    吕良:“不属于事后防卫,属于假象防卫。我们来断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,不但要看客观的事实,还要通过客观的事实去评判主观是否存在犯罪思想和动机。当时被告的动机就是拯救,这是综合当时的事实情况而推断出最为合理的解释。即使事实上被告并没有拯救到生命,但被告并不知道这些,所以被告当时的举动就是假想防卫,他认为当时还存在可以拯救的生命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假想防卫没有侵害的意思,不构成故意犯罪。如果我们法律要去惩罚一个正义的行为,那是在践踏我国法律的宗旨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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